藏族青年画师仁青郎加(右一)在自己的工作室指导学徒创作唐卡漆画作品。
唐卡漆画作品《天路》仁青郎加作
唐卡漆画作品《白塔桃花风景图》阿旺曲扎作
在福建省援藏工作队大力支持下已建设完工的昌都唐卡漆画基地。(本文配图由昌都市文化局提供)
跟随福建省艺术馆艺术创作部副主任何肃先,记者走进一个面积超300平方米的大厅。这是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的文创展示中心——唐卡漆画展陈大厅,也曾是开展培训的“教室”。四周桌子上,一幅幅大小不一的漆画摆放有序。看着这些画作,这名福建援藏干部瘦削的脸上难掩骄傲。
走近一幅画作细看,宽近1米,高足1米有余,画面是雪山,蛋壳、漆料等多种原料在画布上有序排列,贡献各自的色彩,绘就了一幅高原特有的日照金山景色。据何肃先介绍,这是这期新参加培训班的画师创作的。
参加培训的唐卡漆画画师,大多是昌都从事唐卡创作中的年轻一代。在福建省援藏工作队的积极推动下,唐卡漆画在昌都落地生根4年有余,先后已有160多名本地画师参与其中。
从一个人开始的绘画之路
唐卡,指用彩缎装裱而成的卷轴画,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福建漆画,则是从依附于工艺美术脱胎成为纯艺术的架上绘画形式。在福建省援藏工作队的努力下,它们融合产生了新的艺术形式——唐卡漆画。
7岁开始学习传统唐卡,青年画师仁青郎加被称为唐卡漆画的“第一人”。出身唐卡世家,仁青郎加从小就在父辈绘制的唐卡下牙牙学语;长大后,他跟随曾祖父嘎玛德勒和父亲曲英江村一笔一笔地学习绘制唐卡。
2018年,在昌都市文化局的委派下,仁青郎加来到厦门,参加了福建省艺术馆在厦门举办的首届中国农民漆画高级研修班。那是他第一次与漆画相识——“怦然心动!”哪怕时间过去许久,他依旧记得自己第一次看见漆画的心情。那时,他的内心如触电般闪过一个念头:“这些东西如果拿来画唐卡,会是怎样?”
“出生地”相距千里,唐卡和漆画两种艺术形式有许多不同。福建省青年画院特聘画师朱莉燕介绍,从颜色来说,唐卡用的是牛骨熬的胶,而漆画用的是漆树的汁液,唐卡偏亚光,漆画更明亮;在绘画语言上,唐卡主要采用渲染、叠加的手法,而漆画则侧重研磨、黏贴、镶嵌等技法。
然而,不同之间孕育共通,差异之中存在互补。据朱莉燕介绍,漆画的技法,会让唐卡在画面的立体感、空间感和材质对比感上有更丰富的展现,借用漆的元素,唐卡材质变得更高级,表现也更精美。
福建美术馆馆长邱志军认为,唐卡漆画的出现不是简单的“跨界”或是工艺创新,而是一种当代美学的主动选择,它打开了艺术样式的另一扇门。
尝试并不容易。漆画的创作材料是天然大漆,过敏是漆画初学者需要面临的巨大挑战。第一次用漆画的手法创作唐卡,仁青郎加需要跟大漆打交道,因为过敏,他的双手肿得无法弯曲,脸也肿得通红。但他都咬牙坚持了下来,最终克服了过敏反应,创作出自己的第一幅唐卡漆画作品。
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
在福建学习的过程中,仁青郎加又完成了自己的第二幅作品。“第一次创作唐卡漆画,画作显得很稚嫩。第二幅作品经过认真打磨,唐卡漆画的融合更加成熟,我觉得可以拿出去给更多人看看了。”仁青郎加说。
这幅作品后来被推荐参加国家艺术基金项目“乡野漆彩——中国农民漆画展”日本东京站的展出。展会现场,四周人来人往,仁青郎加焦急地等待着。不一会儿,一名男子来到这幅作品前仔细端详。听了介绍,他问仁青朗加:“这画出售吗?什么价格?”买下画作后,他还专门留下了仁青郎加的联系方式,希望以后有机会继续购买他的唐卡漆画。
“看来,这项创新不但有人欣赏,还有一定的市场,这或许是我可以探索的方向。”仁青郎加想。带着自己在福建创作的作品回到家乡,仁青郎加向父辈们介绍了唐卡漆画和自己的想法。
作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仁青郎加的曾祖父嘎玛德勒非常开明——看着仁青郎加的新作,他对这种新手法大为赞叹,对孙子的尝试也表达了支持。但不是所有人都认可仁青郎加的创作。一些唐卡画师表示不理解:“传统唐卡不好吗?为什么非要搞唐卡漆画?”
“创新手法,是为了丰富唐卡艺术本身。传承了千年的唐卡,可以有更多新门类,也能让更多人接受唐卡。”仁青郎加这样回应。有人认可,有人怀疑。仁青郎加知道,得自己先干起来,“用成绩说话”。
最大的支持来自漆画的故乡福建。听说了仁青郎加想要创作唐卡漆画,福建省援藏工作队立即找到了这个年轻人,希望以唐卡漆画为切口,推进文化产业援藏工作。
按照中组部开展“小组团”援藏工作的要求,福建省援藏工作队同福建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艺术馆和昌都市文化局组建“唐卡漆画文化产业小组团”,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的农民漆画艺术精准扶贫模式推广到昌都,培养唐卡漆画画师。
做大唐卡漆画朋友圈
2019年,作为文化和旅游部“春雨工程”项目之一,福建省艺术馆与昌都市文化局联合举办第一期闽藏唐卡漆画培训班。
仁青郎加在培训班里当起了助教。学员白马次仁让他印象深刻:在实践环节,白马次仁选择了相对复杂的创作主题。为了能按时完成作品并参加展览,白马次仁每天下课后都在教室加班绘制。一天晚上两点多,仁青郎加发现教室的灯仍然亮着,他过去一看,原来是白马次仁在专注创作。最终,白马次仁在35天的培训期内如期完成了创作。这批作品后来都在昌都市博物馆展出。看着画作前的观众,白马次仁笑容满面。
作为培训班教师的朱莉燕十分欣慰,“唐卡漆画的出现,是在西藏播撒了漆画的种子,不久将会生根发芽。”
开办培训班,就是最直接的播种方式——近3年来,昌都已经开设了8期唐卡漆画培训班,越来越多人开始投身唐卡漆画创作。
如今,仁青郎加手机里有一个几百人的微信群,里面都是各地学习过唐卡漆画或者对漆画感兴趣的唐卡画师。昌都市各县的画师们在这里咨询问题、分享作品、交换订单,每天都十分热闹。“未来我们可以在昌都成立唐卡漆画协会,以体系化的方式推动唐卡漆画发展,让更多人参与进来。”仁青郎加说。
福建援藏干部、昌都市文化局副局长李聆介绍,下一步,福建省援藏工作队将以“唐卡漆画文化产业小组团”为抓手,持续做大做强唐卡漆画文化产业。通过政府扶持、个人主动投资等方式,昌都将持续举办“唐卡漆画技艺培训班”,设立唐卡漆画工作室,培养更多融通理论和画艺的各类人才,并从中挖掘高水平绘画人才,推出一批代表性画师,创作出更多精品画作。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艺术史论系主任陈岸瑛认为,福建作为漆艺大省,有着国内最为活跃的漆艺创作和经营团体。福建省艺术馆在西藏昌都开展的唐卡漆画技艺培训,既是技术输出和文化帮扶,也是一次互惠的文化交流。
闽藏协奏山海歌,唐卡漆画相映红。历史上,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共同铸就了开放包容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徐里认为,大漆艺术和唐卡这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了穿越千年的“跨界碰撞”,诞生出唐卡漆画这一新兴的艺术形式。大漆的温润、包容,与唐卡的圣洁、庄严,艺术性地融合在一幅幅作品中,就如同民族之间感情的深度融合。
雪域高原的唐卡和大海之畔的漆画相互激扬,唐卡漆画成为新时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生动实践。“这是艺术与文明的融合,更是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唐卡漆画从产生到壮大,凝聚着一批又一批福建援藏干部的共同力量,它是民族的交融,也是传承的创新。唐卡漆画相结合的艺术扶贫模式,帮助当地藏族同胞通过绘画的融合,提升扩大了销路,改变了生活方式,为他们带来了更多收入。”福建省援藏工作队领队说。(袁泉 徐驭尧)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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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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