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日本首相访美,释放多重危险信号******
中新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甘甜) 当地时间1月13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开启任上首次访美行,将与美国总统拜登在白宫会晤,以求进一步深化日美同盟关系。
但会谈还未开始,日媒却惦记上中国,字里行间不断鼓噪“抗衡中国”,谋求扩军备武。其背后所释放的“危险信号”,值得警惕。
资料图: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岸田访美,旨在“抗衡中国”?
岸田文雄从9日起开始欧美五国访问。美国,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站。
连日来,日媒频频“放风”,称拜登回应日方请求、决定与岸田举行会谈,是因为“与中国的竞争成为最优先课题”。
日美外长、防长也于11日在华盛顿开会预热。日本共同社称,日美高级官员同意中国对“印太地区构成最大的战略挑战”,宣称要加强威慑,将两国安全条约的范围扩大到太空。
在日美首脑会谈中,两国还可能聚焦哪些议题?
据多家日媒消息,拜登与岸田将讨论俄乌局势、气候变化以及经济问题。岸田还将介绍在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提出的彻底强化防卫力和大幅增加防卫费。
消息人士透露,双方拟就加强核能发电和液化天然气(LNG)等能源领域合作达成共识;为“抗衡中国”,在包括半导体、人工智能(AI)、量子等尖端技术在内的经济安保领域扩大合作。
会谈后,双方预计将发表以安全保障为中心的联合声明,强调推动“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的重要性,并再次确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五条适用于所谓的“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记者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吕耀东认为,日本将借首相岸田此访进一步渲染“中国威胁”。从炒作南海问题,到宣称乌克兰危机可能会在东亚发生,如何应对这些所谓的“地区威胁论”,或将是此次会谈的主要内容。
资料图:停泊在日本横须贺美军基地的美国“里根号”核动力航母。日本想要“成为矛的一部分”
近段时间以来,日本野心外露,不满足于过去自卫队作“盾”、美军作“矛”的分工,也想“成为矛的一部分”。
2022年底,日本政府正式通过三份重磅安保政策文件。其中,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宣称,日本应拥有“反击能力”,即“对敌基地攻击能力”。
日本政府2022年底还通过了2023财年政府预算草案,防卫预算达68219亿日元。其中,购买美制“战斧”巡航导弹预算为2113亿日元,获取远程攻击性导弹及相关预算高达1.4万亿日元。
吕耀东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继美国发布“国家安全战略”后,日本也敲定了三份安保政策文件。也就是说,“过去日本的安全由美国来保护,而现在日本也要保护其盟国美国,因此其自称需要攻击性武器。”
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周永生还指出,“日本拥有‘反击能力’后,等于过去所说的‘专守防卫’政策被抛弃,和平宪法也被架空,出现了和战后自我约束的军事战略完全不同的、没有任何约束的军事战略。”
日本在军事“松绑”的路上越走越远,引发多方担忧和反对。
从东京首相官邸门前到广岛市内,日本民众发起抗议行动,高呼“不准增加军费” “反对大增军备和大增税”,抨击三份安保政策文件是违反宪法的“暴行”。
还有日本民众直言,“日本政府增加军费投入,这肯定威胁到我们的生存。这是绝对不应该做的政治行为。”
近日,韩国外交部负责人重申政府既定立场,即日本的国防国安政策要“朝着有利于地区和平稳定、坚持和平宪法精神的方向,公开透明地运行”。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日前也强调,中方再次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各项原则,切实将“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这一政治共识体现到政策上,落实到行动中,尊重亚洲邻国的安全关切,在军事安全领域谨言慎行。
1月11日,华盛顿,日本防卫大臣滨田靖一(左)与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右)握手。岸田为何此时对美“投怀送抱”?
就在岸田政府向美国“投怀送抱”之际,其国内执政却危机四伏。
2022年底,日本内阁陷入“辞职多米诺”,多名成员因政治资金使用等问题相继辞职。岸田本人也被曝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中有近百张“空白发票”,引发争议。自民党一些要扳倒岸田势力的反对派,还在利用他提出的“通过增税支撑防卫费”问题施压。
丑闻不断,岸田内阁支持率持续走低。自1月7日起为期3天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岸田内阁的支持率仅为33%。另一项日本全国最新舆论调查则显示,46%的受访者认为岸田应在2023年上半年辞职。
在此情况下岸田为何要外访,就不难判断了,周永生指出,“过去一旦内政出现问题、支持率下降,安倍就会借用外交手段,岸田也学会了这招,想寻求美国支持,减少内部压力,同时通过此次访问取得外交成果,挽回低迷的支持率。”
但如今的日本物价高涨,经济数据表现疲软,民众叫苦不迭,岸田政府若不顾民众声音,执意制造分裂对抗,其谋算或许终难如愿。(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